温州规定企业最多从4家银行贷款
  时间:2013-8-14   来源:房融原创

  近日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实行“主办行”制度,着力解决过多银行贷款集中于一家企业、引发融资风险的问题。今后将控制企业贷款银行机构数量,原则上温州企业获得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超过4家。  据了解,在货币宽松期间的多头授信、过度授信是导致银行不良率高企的重要因素。对于企业来说,超过实际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过度授信,也容易助长其违规使用信贷资金、盲目投资扩张,并由此加剧资金风险。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企业开设基本结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该企业的主办行,主办行对该企业的贷款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贷款总量的50%,或者不低于该企业产值的0.75倍。同时,还要求控制企业贷款银行机构数量,新增贷款企业在获得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超过下述总数:集团企业不得超过6 家,中型及以上企业不得超过4家,小微企业不得超过3家,各金融机构之间银团合作贷款不受此限制。  其中,对集团企业发放贷款,建立“2+4”的信贷机制,即辖内工、农、中、建、交等大型银行同时给集团企业发放贷款的,不得超过2家;对同一家集团企业发放贷款的其他银行(除大型银行外)原则上不超过4家。对中型及以上企业发放贷款,建立“1+3”的信贷机制,即辖内大型银行不得同时给1家企业发放贷款;对同一家中型及以上企业发放贷款的其他银行(除大型银行外)原则上不超过3家。  此外,指导意见还将新增贷款与企业产值进行挂钩,实行企业贷款与产值合理比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增企业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产值的 1.9倍或当年产值的1.6倍,对已发放贷款企业余额超出以上标准的,应与企业协商,或者在地方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逐年降低倍数,恢复到1.6倍以内。对贷款余额低于1.6倍产值的企业,企业有贷款需求,主办行应负起责任,与其他三家银行协商,帮助企业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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