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四个注意事项
  时间:2013-9-2   来源:房融原创

  我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然而因为提前偿还贷款,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复杂性,借款人需了解和掌握下列的一些要求与规定:  一是借款人须在按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后(不少银行规定为12个月),方可提出首次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  二是贷款机构为严肃贷款管理,对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规定了最低限额,一般需1万元以上;  三是借款人提前还贷一般需提前15天告知贷款机构,并须持原借款合同、银行还贷储蓄卡、每月还贷本金利息表、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向贷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  四是借款人在当月仍需偿还原定的月贷款本息还款额,同时再将需要提前偿还的贷款金额存入银行储蓄卡内。贷款机构经确认后,对属于是提前偿还部分住房贷款的,则将再按原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计息还贷方式,以“先息后本,每月等额减少,缩短还款期限”的计算原理,重新计算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的借款余额和最终偿还期限,重新打印“每月还贷本金利息表”,重新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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