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种定义】 打包贷款是指我行以出口商(借款人)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 二.【适用对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实体。 三.【融资用途】 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生产组织、货物运输等。 四.【融资额度】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 五.【融资期限】 1.打包贷款期限为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或付款期后1个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1年。 2.如信用证因故修改有效期或付款期,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能超过经修改的信用证效期或付款期后1个月。 六.【融资利率】 人民币打包贷款利率按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当期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加点执行。 七.【还本付息方式】 实行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利随本清的方式。 八.【融资担保】 打包贷款以信用证项下出口收货款作为还款来源,除将信用证正本抵押于我行外,还应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担保方式采用人民币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方式。 九.【客户申请资料】 1.打包贷款申请资料: (1)不可从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2)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2.授信业务资料:。 打包贷款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授信资料按我行人民币流动资金授信要求提供。 十.【办理流程】 1.受理客户申请 2.客户经理调查评价 3.银行审查审批 4.融资款发放与支付 5.融资款收回 |